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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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A公司系东莞塑胶城一家从事塑胶原料的公司,B公司系江苏丹阳一家塑制品公司。
双方自2014年开始业务往来,由B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将《购销合同》发送给A公司采购塑胶原料,A公司通过物流方式送货至B公司,付款方式原约定为货到付款,后改为月结30天。
B公司自2015年底开始拖欠货款,截至2016年12月共计拖欠A公司货款25万。A公司通过微信或电话等方式催讨近三年仍未归还,于是委托我所处理。
二、案件办理难点
1、B公司位于外地,面临送达不到或执行难问题。
2、证据不充分,且无原件。
三、主要代理流程
办理委托后我们积极梳理各项证据材料,虽然委托人无直接有效证据,但毕竟双方交易较久,提取之前交易情况以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另外重点截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采购、送货、对账等信息,与送货单、发货等材料进行印证以增强法官确信,让其觉得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
考虑到B公司位于外地,如果进入执行程序面临异地问题,外地法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而我方建议委托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得同意后积极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函等事项。
2、最快完成立案工作,冻结对方银行账户。
在当事人配合下,我们最快时间去往法院现场进行立案,并积极催促法院尽快冻结对方的公司账户,最终冻结到对方账户二十多万元。
3、协调当事人和解,完成结案手续。
冻结到对方账户20多万后,对方主动打电话商谈付款事宜,后经律师协调,对方将货款支付过来,我们随后办理相关结案手续。
四、案件结果
本案从接受委托后不到一个月就结案,其主要得益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得委托人占据主动地位,迫使对方进行付款。
对于货款纠纷,通常建议当事人财产保全。在代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客户存在不愿做财产保全心理,总觉得货款没拿到还要支出笔担保费,担心赔了夫人又折兵。这种心理是错误的,既然决心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那就要破釜沉舟,不要心存疑虑,听从律师的建议。
现实中,遇到部分客户同意做财产保全,但在未冻结到钱后心生失落,觉得财产保全措施白做了,这也是错误的心理。在我们办理的多起案件中,虽然当时没有冻结到多少钱,但后续却有进账情况,结果对方主动联系来商谈和解事宜。在货款纠纷中,财产保全措施不失为一种尽快结案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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