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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创案例 | 员工工伤治疗期间因家属坚持转院治疗而导致死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 作者: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5-12 | 8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员工在工作中发病住院治疗期间因其他因素死亡,能否认定工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住院,因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使得家属无力承担被迫转院,导致员工在转院途中不治身亡。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亡,但本案中劳动者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且是因为家属的原因直接导致死亡,但最终法院却判决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现分享给大家。

一、案件详情


梁某是东莞某家具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岗位是普工,双方确认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为空白合同,家具公司也没有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梁某的工资为底薪3200元/月、加班费800元/月。已工作了三年多,在一天的工作中梁某突发脑出血,此时距离下班还有两小时。

在住院治疗数天后,梁某的子女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而公司又拒绝为梁某支付医疗费,梁某的子女只能为父亲办理转院手续前往老家的医院治疗。出院后在其子女使用普通车辆将梁某运送回老家的途中不治而死亡。
于是梁某的子女向仲裁庭提出申请后,因无法认定工亡,在仲裁阶段顺创律师为梁某家属争取到了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及一次性抚恤金79575元、医疗费17810.39元,共计97385.39元;而公司却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其无关,反将梁某子女告上法庭。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时候梁某算工亡吗?公司需要对梁某的死负责吗?我们先来看看双方的观点。
二、双方观点

一、公司认为梁某因其家属拒绝治疗而导致死亡,不算工伤,因此不需要赔偿梁某家属相关的费用

1、梁某系因家属自愿放弃治疗、转院回家途中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二条规定,梁某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梁某子女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出院小结显示,梁某于2020年9月7日,经梁某子女申请出院。出院时仍处于“很高危”状态,随时可能发生生命危险,其治疗结果显示为“未愈”。
而且梁某子女在自动出院风险告知书中“我方拒绝医院的医疗诊治服务,并在违背医护人员意见的情况下离开该医院。医护人员已经向我解释了医疗诊治对我的疾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已将自动出院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后果向我做了详细的告知。我仍坚持离开该医院”的意见下方签了名,应当视为放弃治疗。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二条第(三)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梁某生命垂危,处于极高危状态下,明知强行申请出院将必然导致梁某死亡的结果,依然申请出院的,梁某的子女对梁某的死亡应承担直接责任。
2、梁某自身疾病并非工伤,甚至与其工作内容、性质亦无关。
造成其健康受损不可归结于家具公司原因。根据梁某子女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出院小结,梁某所患疾病为脑溢血,诊断结果为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该类疾病与其自身身体素质、生活方式等有关,并非“职业病”,更无从与家具公司相关联。梁某子女由此请求家具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请求严重有违公平原则;

3、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梁某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提出的主张仅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为限,不包含医疗费用。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家具公司认为梁某之死亡原因与其子女存在直接关联,系其拒绝治疗的结果。同时,梁某为非因工死亡,仅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为限,主张医疗费的,不应被支持。

二、梁某子女认为梁某是因为工作辛苦而诱发疾病,转院导致死亡是因为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医疗费,因此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梁某子女并未放弃治疗,由于老鲁家具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且家属无力承担,故转至老家医院治疗,治疗途中梁桂木去世;
2、梁某在晚上8时,突发疾病,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两个小时,是由工作辛苦诱发引起,因此符合非因工受伤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3、梁某的工资为4000元/月,且是现金支付,并非3200元,劳动仲裁部门按照5305元计算赔偿,符合《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暂行规定》,且在仲裁阶段请求是按6168元计算,仲裁庭调整为5305元,梁某子女认可该结果;
4、法律并未规定申请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及一次性抚恤金,但不包括医疗费的事项,法律没规定仲裁阶段不能申请赔偿医疗费用,故要求的费用符合规定。
三、案件争议焦点

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1、梁某的子女将梁某转出院的行为是否构成拒绝治疗;

2、老鲁家具公司是否应承担医疗费。

各有各的理,那么公司究竟需不需要赔偿呢?我们再来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死者梁某与家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死者家属与家具公司因梁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医疗费问题等发生纠纷,故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双方均没有就仲裁庭裁决家具公司向梁某子女支付2020年8月及9月工资4000元不服而起诉,视为对此项裁决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顺创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答辩。

最终法院判决家具公司向梁某家属支付2020年8月及9月的工资4000元;丧葬补助费15915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830元、一次性抚恤金31830元;支付医疗费17810.39元,共101385元。并驳回家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顺创律师分析


我们再来回到上文双方争议的两个焦点上,看看法院作出此判决的原因。

焦点一:转院是否构成拒绝治疗

首先,梁某子女作为梁某的家属,在清楚医院告知的风险后仍然选择出院,也仅能代表愿意中断在东莞医院的治疗,并愿意承担病情可能出现反复,增加治疗难度,甚至导致患者死亡的风险,虽然属于愿意冒高风险出院,但不能将此直接定性为拒绝治疗。由于家具公司没有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梁某子女在自行承担了30000余元的医疗费后,无力长期承担高额医疗费,故将梁某出院准备转至老家的医院治疗,而使用普通车辆运输回老家也是由于经济困难,无法承担救护车的费用。
其次,梁某子女虽然在自动出院风险告知书中签名,但该意见属于医院事先打印好的,故梁某子女的签名仅能代表其有停止在东莞医院治疗的意思表示,而东莞医院治疗属于众多医疗机构中的一家,停止在该医院的治疗,不能等同于不再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也不能视为拒绝治疗。
最后,顺创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拒绝治疗的”应当指病患在具备医疗的主、客观条件而拒绝治疗的,不能等同于拒绝某一具体医疗机构的治疗。认为梁某家属在承受高额医疗费用继续在东莞医院治疗和冒高风险出院转至相对低医疗费用的老家医院之间选择后者,是迫于自身经济条件情况下作出的选择因此梁某子女选择冒高风险出院回老家治疗不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拒绝治疗”的情形,法院也认可了此观点。

焦点二,家具公司是否应承担医疗费

本案中,该家具公司称其由于经营规模不大,故没有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因而导致梁某无法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当予以赔偿该部分损失。参照《东莞市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扣除800元起付标准后,家具公司应按90%支付梁某住院医疗费,数额为52372.15元[(67645.69元﹣800元﹣8654.41元)×90%],减去家具公司已经支付的34561.76元,仍需支付医疗费17810.39元。

关于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工作中突发疾病不一定算工伤。工伤是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而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梁某突发疾病的病因为脑出血,所以不属于职业病,而梁某从发病到死亡历时十天,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的情形,且梁某的死亡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梁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亡,因此梁某子女主张的是非因公死亡的相关赔偿。
六、顺创律师建议


本案中,该家具公司因为经营规模不大,所以未给梁某购买社保,从而间接导致梁某转院途中死亡。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又是空白的合同,因用工不规范,存在多种用工风险,所以承担了赔偿责任。

很多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或者规模不大的时候都会存在用工不规范的行为,这将为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隐患。所以顺创律师建议企业在招收劳动者的时候一定要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购买社保看起来虽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在企业发展的上升阶段,为员工缴纳社保能有效减少经营风险,使企业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