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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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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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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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有一种力量叫“众志成城”有一种团结叫“守望相助”有一种善举叫“尽我所能”
现在有很多公司购买产品签订合同时,一般会约定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提供一笔定金,还会另外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比如一方违约的,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后期,如果一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话(不管是销售方违约还是购买方违约),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除了适用定金法则外(即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的,收取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取该定金;如果是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则应当向对方双方返还该定金)。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呢?
案件背景:
审理结果: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某家居公司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但无权要求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法律分析:
在我国,定金兼具担保方式与违约责任方式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如没有特别的约定,定金性质可以等同于违约定金。
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
一则有悖于违约金的补偿性质,使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
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因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具体到本案中,某家居公司与某木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即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某家居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责任或者定金责任要求某木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要求两者同时适用。
如果某家居公司一定要两者适用,那么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角度出发,选择数额大的一项(如果双倍返还的定金大于违约金数额,即判决某木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反之亦然)。
大部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约定的条款就比较多。
因而,也就可能出现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虽然当事人之间有这样的约定,但是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操作,所以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对方当事人仅仅只能从中择一选择适用,而不能同时约定适用定金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