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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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视责任划分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的实践也与此一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简单来说,认定工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属于“上下班途中”。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即属于上下班途中。
第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包括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第三,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不属于工伤。
因此,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取得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至关重要——这份文书直接决定了工伤认定的成败。
从深圳人社部门近期的认定公告来看,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案例较为常见。例如,有员工在下班途中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诊断为鼻骨骨折、面部挫伤等,最终获得了工伤认定。也有员工在上班途中于深汕合作区发生事故,导致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同样被认定为工伤。
深圳法院在相关案件中亦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企业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深圳社保部门已有多起先行支付追偿案例——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再向企业追偿。这对企业而言是重大的财务风险。
工伤认定涉及责任划分、证据收集、时效把控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步骤出错都可能导致认定失败。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深圳地区的工伤认定及劳动争议案件,熟悉深圳人社局的认定标准和司法裁判口径,能够为企业提供工伤风险防范、事故应对指导、认定申请代理等全方位法律服务。无论是企业希望规范工伤管理流程,还是员工需要维护自身工伤权益,我们都可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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