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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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盛夏,广东各地气温持续攀升,高温津贴再度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高频难题。不少用工企业满心疑惑:只要天气炎热,就一定要给员工计发高温津贴吗?车间、办公室安装了空调,是不是就能免除高温补贴发放义务?高温津贴算不算工资?能不能打包随同月度工资一并发放?
实务中因高温津贴引发的劳动仲裁、诉讼逐年增多,已然成为企业用工合规一大痛点,稍有疏忽就面临败诉补发津贴的风险。结合广东三地法院生效判例,顺创律所结合司法裁判口径,为广大企业拆解高温津贴发放规则与合规要点。
一、真实判例直击:同样有降温设施,判决结果为何一胜一败?
案例一【室内全配空调无户外作业,法院驳回高温津贴诉求】(2026)粤 1973 民初 6024 号
原告主张在职期间应当计发高温津贴,被告企业提交办公场地实拍照片,证实员工固定在岗区域为室内办公区,全域配备空调,可有效将室温管控至 33℃以下。原告无法举证日常作业环境温度超标,最终法院驳回劳动者全部高温津贴诉求。
案例二【司机兼有露天装卸工作,公司举证不能被判补发津贴】(2024)粤 0307 民初 23480 号
司机杨某任职期间兼顾开车与货物装卸,用人单位辩称车辆驾驶室自带空调、另有叉车协助装卸货物,无需发放高温补贴。法院审理认为:虽车辆驾驶室配有空调,但杨某工作包含常态化露天装卸,企业无法举证装卸作业环境温度可控在法定标准以内,且高温作业记录、津贴发放台账举证义务归于用人单位。因公司举证不能,被判补发杨某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3 年 8 月 5 日高温津贴 2893.1 元;2020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部分,因超出用人单位法定台账留存期限,由劳动者自行举证,劳动者举证不能,该时段津贴未获法院支持。
顺创律师解读
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 6-10 月,仅露天作业,或是企业无法将作业环境降温至 33℃以下(不含 33℃),才负有法定发薪义务。
1.员工全程固定在带空调的室内作业,企业可免于发放高温津贴,如案例一;
2.岗位兼具室内有降温环境 + 露天高温作业双重属性(装卸司机、外勤、巡检等),即便主体工作环境配有空调,只要存在常态化无降温露天作业,举证责任仍在企业,企业无法举证露天作业已落实有效降温,就要依法计发高温津贴,对应案例二裁判逻辑。
延伸实务疑问:保安常驻带空调保安亭,但日常需要外出户外巡逻,偶尔露天值守,要不要发高温津贴?
顺创律师提示:该类复合型岗位不能仅凭室内有空调直接拒发津贴。需区分岗位工作时长配比,若巡逻为常态化工作内容、露天时段无法降温至 33℃以下,企业仍需按实际高温出勤天数折算发放补贴;仅临时短时间外出、偶发露天作业,企业留存巡逻排班、测温记录等佐证材料后,可不予计发。
二、高温津贴能并入工资一起发放吗?算劳动报酬吗?看时效判例定结论
案例三【高温津贴适用一年时效,逾期主张诉求被法院驳回】(2025)粤 0307 民初 33841 号
员工李某主张室内岗位无降温措施,要求公司补发 2022 年 6-10 月高温津贴。企业除举证配备工业风扇降温外,另提出时效抗辩。法院裁判观点: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类费用,不属于常规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规则,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劳动者 2024 年 6 月 7 日才起诉,主张 2022 年度高温津贴已超法定时效,全部诉求被驳回。
顺创律师解析发放与时效规则
1.实务中企业可将高温津贴随同当月工资一并转账发放,但不能笼统把高温津贴混入基本工资、绩效,不在工资条单列高温津贴项目。若工资清单无高温津贴明细,后续涉诉时,企业主张 “工资内含高温补贴” 很难被法院采信,极易被判重复补发津贴。
2.深圳司法裁判口径明确,高温津贴虽在财务列支上计入用工成本、可随工资发放,但法律属性为劳保待遇,并非基本工资,仲裁时效自当月工资发放之日起按月单独计算 1 年,区别于拖欠工资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则,这也是案例三劳动者败诉的核心原因。
三、顺创律师合规操作指南(企业用工必看)
结合广东、深圳现行法规与判例规则,整理三条核心合规准则 + 特殊岗位用工建议:
(一)举证责任划分:高温津贴举证大头在企业
是否满足免发高温津贴条件,举证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企业想要不发或少发津贴,务必留存完备证据:工作场所实拍照片、岗位招工简章(写明工作环境)、日常温度测量登记表、降温设备维保记录等,缺少任一关键材料,涉诉大概率因举证不足被判补发津贴。
(二)台账留存期限:高温作业记录至少留存 2 年
根据广东省高温津贴管理规定,企业需完整留存员工高温作业记录、津贴发放台账,最低保管期限 2 年;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工资台账留存 3 年,二者存在法条适用冲突。顺创建议:统一将高温津贴相关资料随同工资档案一并保存 3 年,规避因地方法规冲突带来的举证风险。
(三)时效管控:按月把控仲裁时效,避免超期败诉
深圳法院统一裁判标准:高温津贴适用 1 年仲裁时效,从每月薪资发放当日起单独起算。企业按月核算、发放津贴,同步做好台账归档。
补充:一岗多环境(室内有空调 + 偶尔露天)特殊用工建议
针对保安、维修工、外勤司机、巡检员这类 “多数时间室内降温环境、零星 / 常态化户外高温作业” 的特殊岗位:
1.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岗位条款中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区分室内值守、户外作业的工作占比,写明高温津贴按实际露天出勤天数折算计发;
2.日常管理:建立外勤、巡逻、外出作业打卡台账,每日对露天作业时段环境测温存档;
3.薪资发放:按月在工资条单独列明高温津贴计发天数、折算金额,做到有据可查。
高温津贴不是夏季用工 “硬性标配”,但绝非企业随意规避的用工成本。立足广东现行法规与司法判例,做好证据留存、台账归档、薪资明细拆分三项基础工作,就能最大限度规避高温津贴相关仲裁与诉讼风险。企业若遇用工疑难,可咨询顺创律师,针对性定制用工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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