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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欠薪垫付?怎样才能申请欠薪垫付?劳动者与企业都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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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有很多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对劳动者欠薪,那么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欠薪应该怎么办?

除了申请仲裁、调解、诉讼、申请执行的常规方式,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欠薪垫付。《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欠薪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是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当今社会,有很多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对劳动者欠薪,那么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欠薪应该怎么办?

除了申请仲裁、调解、诉讼、申请执行的常规方式,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欠薪垫付。《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欠薪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是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欠薪垫付是指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不到300人的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小老板”逃匿等情况,因此而拖欠员工工资或欠缴社保费的,即可申请垫付欠薪或社保费。当企业歇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不足以偿付欠薪或社保费的,由清算组织申请欠薪保障金给予垫付。

因此,申请欠薪垫付虽然无法足额追回欠薪总额,但对于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救济作用。

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垫付后,并不就此免除用人单位或者其经营者的工资支付责任,人力资源部门有权向欠薪单位进行追偿,作为企业经营者,千万不要以为可以就此躺平免责。


那么什么是欠薪垫付呢?劳动者怎么样申请呢?下面我将为大家带来详细解读,帮助劳动者维权,同时也提醒各企业要规范工资发放,遵守劳动法,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1.申请欠薪垫付的条件?

劳动者申请欠薪垫付的前提条件,需要符合二者其一。

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用人单位破产申请,受理即可。

二是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2.什么情形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委托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2)委托的代理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3)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但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对于劳动者而言,申请欠薪垫付的两个前提条件,选择主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相比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用人单位破产,操作性更强,难度更低。

所以,用人单位经营者也不要以“跑路”让劳动者去申请垫付,就觉得可以不用支付劳动者工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可以向企业追要工资的,拖欠员工工资只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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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情形不能申请欠薪垫付?

(1)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4)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5)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如果一家企业欠薪了,那么肯定会损害到大部分人的利益,而对于与欠薪单位有紧密关系的股东及经营者,这类人员遇到欠薪是无法申请垫付的。

同时欠薪的数额过低或者工资过高的劳动者也是没办法申请垫付。

4.申请欠薪垫付流程?

(1)确定向哪个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假设

公司注册地和工作地同市不同区的,在工作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

假设张三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张三的工作地在深圳市龙华区,则向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司注册地和工作地在不同市的,在公司注册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

假设公司注册登记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张三的工作地在东莞市,则向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者提交欠薪垫付申请,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申请后,区人力资源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3)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4)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劳动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垫付欠薪的,还应当在领取时提供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5.劳动者申请欠薪垫付,垫付欠薪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根据2022年6月26日发布的《2021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深圳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53471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四舍五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7778.4元,2022年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欠薪垫付最多可以支持6个月的欠薪,垫付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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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按劳动者的月工资进行垫付。

例如劳动者张三2022年每月欠薪数额为6000元,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即7778.4元,垫付标准按照6000元/月计算;

(2)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垫付。

例如劳动者李四每月欠薪数额为8000元,垫付标准则按照7778.4元/月计算。

(3)如果劳动者不能确定欠薪数额,那么垫付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垫付。

例如劳动者刘五不知道具体欠薪数额,垫付标准则按照2360元/月计算。


6.申请欠薪垫付容易失败的主要原因?

要注意申请的时间!

假设,劳动者张三的欠薪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区人力资源局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张三的申请。欠薪月数的计算从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2022年8月1日)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即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重合部分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区人力资源局只能支持这5个月的欠薪垫付。

若未经仲裁、诉讼,张三在欠薪时间的6个月后申请欠薪垫付,区人力资源局不予受理申请或作出不予垫付决定,所以这6个月的时间把握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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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对欠薪垫付的解读,现实中,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规范工资发放问题,而最容易遭受欠薪的劳动者就是基层的农民工,农民工遭欠薪的例子比比皆是。

因此国家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以及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的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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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法律条文规范并保障工资发放,但难免会遇到企业破产或者资金周转困难甚至是“老板卷款跑路”等企业发不出工资的问题,因此欠薪垫付就是专门应对这类情况的,通过欠薪保障金给劳动者垫付部分的工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而这些法规的出台对企业的影响也不容小视,规范工资发放对企业来说有着积极影响,面对法治社会的持续推进,企业要早日实现变革,规范工资发放制度。劳动者与企业的联系更加紧密,也减少了劳动者非法讨薪的风险,同时企业也需要探索新的合作模式,日益进步,企业才能走的长远。

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分析:劳动者申请欠薪垫付的前提条件,需要符合二者其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即可,或是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第十五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二、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欠薪的,员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欠薪垫付:

  (一)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二)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在该员工依法采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期间,时效中断,自上述期间结束之日起,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重新起算。

第二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垫付申请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办理每宗欠薪垫付案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采用上述方式两日内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进行通知,公告期为3日。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隐匿或者逃逸:

  (一)未委托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二)委托的代理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三)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但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第二十九条 垫付欠薪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两种方式。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垫付欠薪的,还应当在领取时提供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