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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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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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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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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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有一种力量叫“众志成城”有一种团结叫“守望相助”有一种善举叫“尽我所能”
“ 相信大家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帮别人保管物品的情况,那么如果帮别人保管的东西被自己不小心弄丢了,自己身为保管人需要承担物品丢失的责任吗?笔者将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向大家说明”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是朋友关系。原告因要做手术,于是请被告到医院帮忙照顾自己。原告在做手术之前,将其随身佩带的项链一条、戒指一个、摩托罗拉寻呼机一个和钱包交给被告保管,被告即将原告的上述物品与自己的物品一起放到其背包中。
原告做完手术从手术室出来,被告又陪其在病房输液,将背包放在其身旁。但等原告清醒过来时,发现被告正在睡觉,并发现被告的背包不见了,随即叫醒正在打瞌睡的被告,并询问背包的去向。
被告急忙寻找,才发现背包丢失。被告迅即向公安局报案。但是该案现如今尚未侦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胡某无偿为原告王某保管物品,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协作,被告的个人物品与原告的物品一起被盗,被告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被告并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案由确定也与一审一致。认为:胡某接受王某交付的物品,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本案事实胡某系无偿为王某保管物品。
胡某在保管中应当照看好被保管的物品,但其将保管物品放置的位置不当,疏于保管去睡觉,导致被保管物品丢失。胡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睡觉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放任其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
胡某无偿照看王某并无偿保管物品的精神应予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保管人负有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审理中,胡某不能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证据,因此,依法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胡某无偿为王某保管物品,而且自己的物品也随之灭失,为了提倡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协作之精神,酌情可免除胡某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由胡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将其物品交付给胡某保管,双方未约定保管费,双方实际已经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
虽胡某没有收取保管费,无偿为王某保管物品,但是胡某作为保管人仍有义务保管好王某的物品,其明知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仍将保管物品放置的位置不当,疏于保管去睡觉,导致被保管物品丢失。
胡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睡觉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放任其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胡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胡某是为王某无偿保管物品,基于法律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减轻胡某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免除胡某部分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在答应帮别人保管物品后,即使是免费帮忙保管物品,也应当谨慎妥善保管好他人的物品,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因自己保管疏忽行为造成保管物丢失或毁损的,进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