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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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补缴时产生的高额滞纳金,到底该谁承担?
大湾区最新判例给出了答案
社保问题,一直是让老板们最头疼的事。
一方面,企业想控制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员工也常常“自愿”提出不交社保,想多拿点现金到手。于是,很多企业就和员工签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大家普遍认为:既然员工自己同意的,出了事当然是员工负责。
但现实往往比想象复杂得多。当税务局上门要求补缴社保时,那笔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的滞纳金,到底该由谁来买单?
今天,我们结合大湾区(广州、佛山)及外地的最新判例,为各位老板深度剖析这一用工风险。
大湾区司法裁判已形成稳定共识:社保缴纳虽为企业法定义务,自愿弃保协议法定无效,但员工主动申请、书面承诺放弃社保,属于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将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员工分摊50%-60%滞纳金,企业承担剩余责任。
【案件主体】广州某幼儿园 VS 在职近10年退休保育员蒙某
【核心案情】蒙某入职时,因自身已缴纳老家农转居保险,主动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承诺社保相关事宜与幼儿园无关。任职近10年、办理退休后,蒙某举报企业未参保。税务部门责令幼儿园补缴社保本金6.3万元,同时产生等额滞纳金6.3万元。企业补缴完毕后,起诉员工追偿滞纳金。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一致判决:蒙某承担60%滞纳金(37866.02元),企业承担40%滞纳金。
【裁判理由】虽然社保约定无效,但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承诺不参保是导致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案件主体】佛山某陶瓷公司 VS 离职员工赵某
【核心案情】赵某入职时,因个人家庭经济原因,两次书面提交弃保申请,自愿放弃社保,并书面承诺后续绝不追究公司社保相关责任。员工离职后投诉企业未参保,企业被迫补缴社保14万余元,叠加滞纳金、利息共计6.7万元。企业起诉员工追偿。
【裁判结果】员工赵某承担60%滞纳金及利息,企业自行承担40%。
【案件主体】员工李某甲 VS 大湾区某企业
【核心案情】李某甲入职签署《自愿推迟社保办理的申请》,自愿暂缓参保,后续双方因社保补缴、滞纳金承担产生纠纷。一审、二审均判决员工分摊滞纳金,员工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2025年2月27日,广东高院(2024)粤民申10562号裁定:驳回员工再审申请,固定裁判标准:员工自愿弃保,统一承担50%滞纳金。
【裁判核心观点】
1. 员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签署《自愿推迟社保办理的申请》的法律后果——视为其对民事权利进行处分。
2. 双方均有过错:虽然约定推迟购买社保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双方对滞纳金的产生均有过错。
二、同样的操作,到了外地结果却截然不同
与大湾区过错分摊原则不同,国内部分地区司法口径更严格,直接认定:社保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属于企业单方用工责任,与员工无关,企业无权向员工追偿。
案例|山东淄博:员工自愿弃保,滞纳金全部企业自担
【核心案情】崔某与企业协商一致放弃社保并签字确认,后续员工投诉举报,企业补缴社保本金9000元,同时产生8000元滞纳金。企业起诉员工,要求全额返还滞纳金。
【裁判结果】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裁判观点】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专属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转移;社保滞纳金属于针对企业用工违规的行政惩戒,责任主体仅限企业,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三、律师深度解析:大湾区企业的“生死线”
通过上述案例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大湾区与外地的裁判差异: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在法律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无论员工签了多少份承诺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些协议在法律上自始无效——签了等于没签,要缴纳的社保,一分不少。
滞纳金风险巨大
补缴社保的本金可以要求员工返还个人承担部分,但滞纳金是按欠缴天数计算的复利(每日万分之五),往往比本金还高。
地域裁判差异:这是最关键的
大湾区(广州、佛山):司法实践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员工主动提出或同意不缴,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通常是60%),企业承担次要责任(40%)。
部分北方地区(如淄博):认为缴纳社保是企业单方强制义务,滞纳金属于行政罚款性质,全部由企业承担。
深圳的裁判趋势
深圳作为大湾区核心城市,司法裁判思路与广佛较为接近,倾向于过错分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高枕无忧。一旦员工恶意举报或离职后反水,企业依然要承担40%的巨额损失,且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四、给大湾区老板的“避坑指南”
1.立即停止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
根据2025年9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员工承诺、双方约定不缴社保一律无效,且员工可据此单方离职并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
简言之,这种协议不仅没用,反而会成为员工手中证明你“明知故犯”的证据。
若员工执意弃保、想要现金薪资,企业不得默许,需书面告知员工弃保全部法律风险并留存签字回执。
2.建立“合规”与“成本”的平衡机制
不要为了省一点当下的社保费,埋下未来几倍滞纳金的雷。
方案A:严格执行全员参保——这是最稳妥的方案。
方案B:如果员工强烈要求现金,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资结构,但必须明确告知:社保是法定义务,员工有义务缴纳,如果后期反悔要求补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员工承担。
3.遇到补缴危机,如何止损?
如果已经被税务局责令补缴:
1. 不要直接全额垫付:保留好员工签署的放弃声明、工资条(证明已发放社保补贴)等证据。要求员工退回补贴的社保金额、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和支付滞纳金。
2. 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或侵权责任,起诉员工要求其承担社保补贴和因其过错导致的滞纳金部分(参考广佛案例,争取让员工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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