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 GUANGDONGSHUNCHUANG LAW FIRM -
这些典型案例不仅是对过往争议的裁判回望,更与去年和今年密集出台的新规政策深度呼应: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涉及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多个企业关切;2026年,人社部宣布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并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施行,打破了超龄劳动者争议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固有规则;4月,中办国办发布首个针对“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中央文件《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同月,广东省《劳务派遣服务规范》(DB44/T 2805-2026)正式实施,这是广东省首项针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省级地方标准。
面对如此密集的司法信号和政策更新,企业若不及时调整用工管理,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本文对广东省七地典型案例进行分类整理,结合2026年最新政策动向研判趋势,为企业HR、法务和管理者提供实用的用工风险防范建议。
一、2026年广东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类整理
(一)劳动合同签订类
地区 | 案例要点 | 裁判要旨 | 风险提示 |
汕头 | 员工仅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公司以试用期“不能胜任”为由辞退 | 《入职登记表》缺乏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要件;公司未举证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及履行培训或调岗前置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 入职登记表≠书面劳动合同,需具备合同必备条款;试用期解除仍需举证+履行法定程序 试用期以“不胜任”解除条件增加 |
佛山 | 劳动者怠于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 劳动者故意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享有二倍工资差额 | 企业应保留催签书面记录,避免被动担责 |
清远 | 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六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期满由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 | 预先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无效;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选择权归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格式条款规避 | 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合同设计”无效 |
佛山 | 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 应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 换壳签合同不能切断工龄,需注意关联企业间的用工责任 |
(二)薪酬与加班管理类
地区 | 案例要点 | 裁判要旨 | 风险提示 |
广州 | 工程师拒绝公司安排的凌晨加班被开除 | 劳动者已长期加班至深夜,公司未能证明加班必要性与合理性,其拒绝行为不构成违纪,公司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 | 隐性加班认定标准趋于明确;综合考量工作安排的持续性、指令具体性、内容实质性 |
佛山 | 公司以“负激励”名义扣罚员工工资 | “负激励”实质为变相罚款,用人单位无权以激励之名行惩罚之实,该行为被认定违法 | “负激励”“乐捐”等变相扣薪方式面临合规风险 |
汕头 | 公司未经协商单方调岗降薪 | 调岗降薪须具备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及合法性,且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公司单方调岗后薪资显著下降构成变相降薪,应补足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单方调岗并降薪=违法,协商是前提,尤其是降低员工薪资 |
广州 | 销售为公司垫付款项后公司以“未经允许”拒还 | 劳动者履职垫支款项,公司应予返还 | 垫支款项的报销管理制度需规范 |
(三)劳动合同解除类
地区 | 案例要点 | 裁判要旨 | 风险提示 |
汕头 | 试用期内以“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口头通知停止工作 | 用人单位须就录用条件设定公示、考核规范性及劳动者不符条件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得直接解除 | 试用期不是“任意解除期” |
江门(鹤山) | 销售员连续六个月未成交被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 | 公司忽略市场环境等外在因素,培训并非针对胜任力提升,培训后两周即解除明显过短,属违法解除 | “不胜任工作”解除须经合理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两个步骤 |
广州 | 幼师因体罚幼儿遭辞退 | 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职业道德条款和规章制度事先约定至关重要,并设置兜底条款 |
汕头 | 劳动者离职交接时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损失 | 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 离职交接流程须规范,可约定损失赔偿条款 |
佛山 | 虚构病假构成旷工 | 劳动者虚构病假被认定为旷工,应承担法律后果 | 企业应完善病假审核制度 |
(四)调岗与混同用工类
地区 | 案例要点 | 裁判要旨 | 风险提示 |
佛山 | 患癌员工被调至体力劳动岗位 | 未履行协商义务、未给予实质性协商空间即强制调岗,且调岗岗位与身体状况严重不适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被迫解除合同获支持 | 患病劳动者调岗须实质协商+岗位适配 |
汕头 | 员工先后与集团旗下不同公司签劳动合同 |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应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 集团型企业工龄连续计算风险上升,混同用工将穿透追责 |
梅州 | 员工因项目需要被多次调派至集团不同子公司 | “项目导向型用工模式”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 工程项目型企业须注意工龄连续计算的风险 |
(五)工伤保险与超龄用工类
地区 | 案例要点 | 裁判要旨 | 风险提示 |
广州 | 64岁超龄劳动者工作受伤被认定工伤,公司拒绝担责 | 超龄劳动者被依法认定工伤的,公司不能以“劳务关系”为由拒赔,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 超龄用工≠无工伤风险,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受保护 |
清远 | 超龄护工工作中摔伤,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 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应予以全面保障,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全部待遇不可因年龄克减 |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须全面保障 |
梅州 | 跨省工伤认定纠纷持续三年 | 法院协调两省人社部门打破地域壁垒,实质化解纠纷——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应自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 异地用工须规范参保地和缴费合规性 |
梅州 | 兴宁法院高效执结涉工伤案件 | 仲裁裁决后公司仍拖欠工伤赔偿款,法院6天执行到位10万余元 | 工伤赔偿执行力度在加大,拖延无用 |
(六)新就业形态与灵活用工类
地区 | 案例要点 | 裁判要旨 | 风险提示 |
清远 | 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 | 回应了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问题,旨在明确用工规则 | 新业态用工需关注劳动关系认定风险,算法和工时管理纳入法律约束已成趋势 |
珠海(横琴) | 17名工人被拖欠工资70万元,政府多部门联动追回 | 多部门联合治理欠薪,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机制发挥作用 | 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风险持续严查 |
(七)休息休假及其他
地区 | 案例要点 | 裁判要旨 | 风险提示 |
佛山 |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年休假 | 司法认定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跨年度休年休假具有合理性 | 企业须尽快建立年休假统筹安排制度 |
佛山 | 以“预付经济补偿”为名发放年终奖 | 不能免除法定补偿义务 | 年终奖命名和制度设计须合规 |
汕头 | 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仍应支付工资 | 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 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不可免除 |
江门(鹤山) |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 | 公司应同时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二者权利基础不同、不可相互折抵 | 停工留薪期员工返岗须承担双份工资成本 |
梅州 | 法定代表人套取工人工资113.89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 |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恶意欠薪刑事风险上升,企业主须高度重视 |
二、2026年用工政策趋势分析
综合上述案例与2026年新政新规,企业用工管理正面临五大趋势性变化:
趋势一:保护群体从“标准劳动者”裂变为“人人有份”
传统劳动法以“标准劳动关系”为核心保护对象。但2026年,保护半径已大幅扩张:
•超龄劳动者:广州、清远、汕头三地案例均明确——已达退休年龄但仍在岗工作的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企业不能以“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国家层面,《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即将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已打破超龄劳动者争议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惯例。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直播主播等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正在重塑。2026年4月26日,中办国办发布首个针对“新就业群体”的中央文件。广东省已明确提出“将算法、工时、薪酬纳入法律约束”。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广东省《劳务派遣服务规范》于2026年4月9日正式实施,从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合同签订到工伤维权全链条立下“硬规矩”。派遣单位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企业启示:过去“能用劳务关系就不用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正在被全面规制。无论何种用工形式,权益保障正趋于等值化,企业用工管理走向精细化,才能有效防控风险。
趋势二:隐性加班与数字考勤——用工管理颗粒度从“在岗”走向“在线”
广州中院2026年典型案例中,工程师拒绝凌晨加班被开除获赔赔偿金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法院明确:劳动者拒绝不合理加班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须证明加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与近期广东多地下班后微信回复工作被认定加班的判决形成呼应:认定是否构成加班,关键看是否实质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
趋势信号:“数字在线=在岗”的司法认定正在成熟。2025年9月1日施行的《解释二》进一步强化加班权益保护,企业“随叫随到”式的隐形用工文化正在被法律击穿。
企业启示:微信群里的“随手@”、下班后的“紧急任务”将成为用工风险的新雷区,企业应引起重视。
趋势三:灵活用工的“灵活”≠ 法律责任的“免单”
灵活用工不是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避风港,这一司法立场在2026年案例中得到进一步强化。汕头案例明确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须承担相应用工责任;佛山案例判决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梅州案例明确“项目导向型用工”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与此同时,广东省劳务派遣新规与《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共同指向一个方向:无论是外包、派遣还是项目制用工,实质用工的穿透审查将成为常态,“假外包、真派遣”模式面临大规模合规审查。
企业启示:组织架构的调整不能成为切断劳动关系的“合法外衣”,企业须对“换壳用工”进行全面合规自查。
趋势四:调岗与解雇的“紧箍咒”越来越紧
调岗从“通知”变为“协商”——佛山调岗降薪案明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调岗仍需协商一致。2026年案例进一步收紧调岗降薪规则:佛山案例为重大疾病劳动者调岗划定合规标准(须实质协商+岗位适配+未降低劳动条件);江门鹤山案例明确“不胜任工作”解除须经“合理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解除”的完整程序链;汕头案例明确试用期解除同样须承担举证责任并履行法定程序。
企业启示:原待遇调岗相对放宽,但如降薪调岗,特殊情形下调岗,协商与适配是考量重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门槛显著提高。企业须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规章制度公示记录和调岗协商记录,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高额赔偿。
趋势五:恶意欠薪与社保违规面临“民刑行三罚”
2026年案例中,梅州案例对恶意逃避支付工资的法定代表人判处了有期徒刑,最高法公布了深圳市福田区的欠薪案例,以及东莞地区欠薪判刑典型案例;广东省劳务派遣新规要求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办理社保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清远案例明确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不可因年龄克减。《解释二》已于2025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统一社会保险纠纷的裁判规则。
企业启示:工资拖欠的刑事风险持续上升,且工资拖欠涉及重点民生,一直以来是重点治理对象,刑事手段将是主要威慑工具;社保“按最低缴”“断缴少缴”的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追责。
三、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六大建议
建议一:全面排查用工模式,分类建立合规体系
基于2026年“保护群体裂变”的趋势,企业应对现有用工形态进行全面排查:
用工类型 | 排查重点 | 合规措施 |
标准劳动合同工 | 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无固定期限签订条件 | 使用规范化合同,入职1个月内完成签订 |
超龄返聘人员 | 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工作条件是否适老 | 购买超龄工伤保险或商业雇主险,建立健康档案 |
劳务派遣人员 | 派遣协议是否合规、社保是否足额缴纳、是否同工同酬 | 对照《劳务派遣服务规范》逐条自查 |
外包/平台用工 | 管理方式是否构成“实质劳动关系” | 避免对外包人员进行直接的考勤、考核和指令管理 |
特别注意:劳务派遣单位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跨地区派遣的,劳动报酬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建议二:重构加班管理制度,防范“隐形加班”风险
广州中院案例与广东多地关于“下班后微信回复工作算加班”的判决共同指向一个事实:数字时代的加班认定标准已经变天。
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加班须经书面或系统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视为加班
•审批表单应保留至少2年以上
•注意:审批制度不能成为变相强迫加班的工具,也应避免被认定为剥夺劳动者加班费的借口。
(2)明确工作时间边界
•在工作群发布公告,明确非工作时间的消息回复为自愿行为
•建立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区分“真正紧急”与“常规事务”
•每月综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的法定上限
(3)数字化用工管理
•留存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建议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3年
•对下班时间的微信等线上工作布置进行规范,注意碎片化与时间段管理
•特别注意:即使员工“自愿”加班,超时加班本身仍属违规
建议三:严守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建立“三步法”标准
2026年案例中,多地法院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解雇管理体系:
违法解除的四大“高危区”:
高危行为 | 典型案例 | 正确做法 |
试用期随意辞退 | 汕头案:以“不能胜任”口头通知辞退,未举证录用条件 | 入职时书面明确录用条件→过程考核→举证不合格→仍不合格→解除 |
以“不胜任工作”直接辞退 | 鹤山案:培训两周即解除,认定过短 | 绩效面谈→制定改进计划→提供针对性培训→给予合理考察期(至少1-3个月)→仍不胜任→解除 |
单方调岗变相逼退 | 佛山案:清空工位、移出工作群,变相逼退患癌员工 | 调岗须实质协商→岗位须与员工身体状况适配→不得降低劳动条件→书面确认 |
变相降薪 | 汕头案:单方调岗后薪资显著下降 | 薪酬调整须协商一致→书面确认→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
解除前的“三问”自查清单:
1.□ 是否有明确的制度依据?(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公示)
2.□ 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书面记录、考核结果、沟通记录、签字确认)
3.□ 是否履行了法定前置程序?(培训/调岗、工会意见、书面通知)
建议四:规范超龄用工管理,堵住工伤保障缺口
广州、清远、汕头三地案例与最高法新规共同指向一个明确结论:超龄劳动者不再是工伤保险的“局外人”。
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协议签署:与超龄人员签署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不得以“劳务协议”之名排除工伤保护
•保险配置:为超龄劳动者按全额工资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广东地区已开放参保)或足额的商业雇主责任险
•岗位评估:评估工作岗位对超龄劳动者的适宜性,避免安排高强度体力劳动或不适宜老年人的工作岗位
•健康管理: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保留健康档案
2026年,国家将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届时超龄用工的法律框架将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建议五:年休假管理与薪酬制度合规升级
年休假管理
人社部已明确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佛山案例中法院认可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跨年度休年休假的合理性;广州市总工会也已发布提示函,倡导将带薪年休假作为集体协商重点。
企业应建立年休假统筹安排制度:
•每年初制定休假计划,合理引导员工分散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依法支付300%工资报酬
•保留员工休假申请和审批记录
薪酬制度合规
佛山案例中“负激励”扣薪被认定违法、以“预付经济补偿”为名发放年终奖不能免除法定补偿义务。企业应对薪酬制度进行合规审查:
•取消以“负激励”“乐捐”为名的变相罚款
•绩效工资调整须经协商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年终奖命名和发放制度应避免与法定经济补偿混淆
建议六:关注新就业形态与灵活用工的合规边界
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即将出台和广东省新业态政策推进,使用平台用工、众包、外包等灵活用工方式的企业须高度关注合规边界:
•避免“假外包、真用工”:外包人员不接受发包方的直接管理(考勤、考核、工作指令),否则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算法管理合规:平台型企业须审查算法规则是否构成对劳动者的过度控制,避免“算法压榨”问题被纳入法律约束
•职业伤害保障:关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趋势,提前为平台从业者配置相应保障
•混同用工防范:关联企业之间须理清劳动关系归属,避免因混同管理被穿透追责——汕头、佛山、梅州案例均已对此发出明确信号
结语
2026年,将是劳动用工法律体系加速“精装修”的关键之年。从国家层面的多项新规酝酿出台,到广东省级地方标准的落地实施,再到七地法院“五一”前夕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与行政的联动信号已经十分清晰:用工合规不再是“锦上添花”,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及核心竞争力。
对于企业而言,与其在发生争议后被动应对、承担高额赔偿乃至刑事责任,不如主动拥抱合规,从用工模式排查、制度体系升级、管理流程再造三个层面入手,构建与新规新政相适配的用工管理体系。顺创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在广东劳动用工领域积攒了18年的服务经验,对于劳动用工趋势和用工实践有深刻的洞察,能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性价比的用工风险防范体系,以小成本实现用工合规,为中大型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的用工风险防范系统及员工激励体系,助力企业构筑坚实的用工竞争力。
顺创的用工服务案例表明,越是规范的企业,越能在新一轮用工监管浪潮中行稳致远,在经济下行市场环境下保持强有力的人才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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