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证据的现金借款如何要回来?顺创团队竭力追回欠款获客户锦旗!
来源: | 作者: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3-15 | 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2月24日,顺创律师事务所收到了委托人段先生寄来的锦旗!


一、案情简介


我们的当事人段先生早年间通过现金借款给工友,念于工友情谊,就没有立下借条等借款合同。但对方却迟迟不还,委托我们后在借款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律师指导委托人不断强化证据链,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当事人最终收到了执行款。
二、案件审理经过

现金借款给别人未打借条,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原告段先生与被告马某原本不熟,两人是工友关系。2015年马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段先生考虑工友情谊同意并交付了借款。其后,被告又以有工程发包为由,于2016年与原告签署《框架工程承包合同》。段先生认为工程承包有一定获益,于是再次答应了被告的借款请求,通过共同的朋友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0000元,共计2万元。
上述两次借款段先生通过现金的方式向马某交付,但马某却一直未予偿还。段先生不得已于2019年5月通过微信向马某催讨,马某却一直推脱,在其答应还款日期之后也仍未偿还。段先生无奈再次于2019年9月、2020年1月通过短信向马某催讨上述借款,马某承诺后又再次推脱;

段先生催收一年多无果,于是在2020年7月份委托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通过发函、电话等方式催促被告还款,马某却以处理工伤赔偿为由再次推脱,遂起诉至法院。
顺创律师团队提供了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电话录音及录音译稿、微信沟通记录、短信沟通记录、律师函及邮件退回的记录、电话录音及录音译稿、视频、《明细详情》打印件、微信名片截图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
一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段先生主张其与马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其未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还款计划等能够确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实际提供了借款的事实。所以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于是驳回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次上诉,二审成功翻案
我们二审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中院认为一审我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沟通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借款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借款关系。

三、最终判决

最终,中院撤销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要求马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的诉求。在强制执行后,段先生终于收到执行款。
四、顺创律师分析

在一般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决定起诉欠款人的时候,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交借条借据、以及转账记录,才会被法院认定存在借贷事实。如果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很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这种情况在现金借款给别人的案件中最为常见。

生活中,很多人在把现金借钱给朋友、同事、亲戚等人的时候,往往会顾及到与对方的关系,碍于面子等各种原因,没与对方订立借款合同和借条等书面合同。然而这样做是有很大风险的,本案的段先生就是因为没有与对方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在一审的时候即使提交了那么多证据,法院也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但是即使没有借条,借款关系也是能认定的,因为借款是事实存在的,债权也会受法律的保护,就看我们有哪些证据证明。而本案之所以最终能够被法院认定借款关系,就是因为我们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沟通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借款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效的。
五、顺创律师建议

我们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一定要记得签订书面的借条等书面合同,以防万一,那如果我们生活中确实没打借条或者借条不慎丢失,我们应该如何补救呢?
以下这些证据也是可以认定借款关系的
1.证人证言: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2.聊天记录:如果我们在用现金借钱给别人时,有通过社交软件、短信等方式发消息给对方,这些聊天记录能够确定借款主体,金额,时间和归还时间等信息,那么记录就是有效的。

3.视频、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录音,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录音要注意录音主体、合法性、完整性等条件。

4.电子转账凭证:如果是网络转账借款,那么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等都可以用于证据证明,但是在转账的时候最好备注用途用于借款。

总之,要证明借款关系,需要有对方的姓名身份,借款的时间和金额,欠款事实,借款方式,有无借条等证据。

委托一人,全所服务”,是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公司化律所的特色。

本案的金额虽小,但顺创律师团队仍全力以赴,秉承着“委托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的价值观办案,在近乎无证据支持借款关系的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取证,同时律师直接录音取证,强化证据链,经历一审二审执行,最终打赢了官司。为委托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最终获得委托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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