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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本文大纲
一、带薪休息时间和产检假
二、产假和产前假
三、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四、育儿假
五、广东省计生条例政策解读
孕期带薪休息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检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关于产检假规定具体如下: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总之,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计算。如果当事人在怀孕期间被所在工作的公司辞退,那么当事人要选择合理的方法来进行维权,用人单位就要按条款向劳动才支付所有的经济补偿。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产假:98天+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1、保胎假,需医生开证明,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2、产前假,需怀孕七个月以上,工资按80%发放。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的赔偿有以下:
1、对于在三期之内而被辞退的,规定每满一年就会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2、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需要按月工资的三倍来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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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享受的假期。
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喂养婴儿的时间。
部分地区对哺乳假和哺乳时间的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产假、生育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违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孕期妇女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育儿假有多少天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时间?
答:《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于同日重新公布。
二、《计生条例》规定了哪些假期?
答:(一)延续规定了奖励假、陪产假。《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二)增设了育儿假和护理假。《计生条例》在第三十条中增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在第三十六条中增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三、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育儿假应如何请休(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
答:(一)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
(二)《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三)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护理假应如何请休(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父母为外省户籍的情况可不可以请休)?
答:(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二)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三)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六、育儿假、护理假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一)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七、育儿假、护理假能不能补休?
答:(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八、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九、职工如何维护相关假期的合法权益?
答:(一)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登录官方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570.html
查询《计生条例》原文。
来源 | 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人大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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