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女职工怀孕生育可享受到的假期及常见问题整合
来源: | 作者: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3-15 | 2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国家老年化的比例越来越大,新生人口逐年锐减,2022年更是首次出现了人口负增长。在放开了三胎后,各地都开始用实打实的政策鼓励生育,很多地方都修订了相关计划生育条例。

笔者搜索了相关条例以及部分地区的政策,整合了2023年最新的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可享受的假期以及常见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本文大纲

    

一、带薪休息时间和产检假

二、产假和产前假

三、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四、育儿假

五、广东省计生条例政策解读


一、带薪休息时间和产检假


孕期带薪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检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关于产检假规定具体如下: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总之,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计算。如果当事人在怀孕期间被所在工作的公司辞退,那么当事人要选择合理的方法来进行维权,用人单位就要按条款向劳动才支付所有的经济补偿。


二、产假和产前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上海市、海南省就有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假:98天+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的常见问题

一、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1、保胎假,需医生开证明,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2、产前假,需怀孕七个月以上,工资按80%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的赔偿有以下:

1、对于在三期之内而被辞退的,规定每满一年就会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2、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需要按月工资的三倍来进行支付。

这些地方女性可休188天产假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产假9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日,也就是说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通过了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女性产假增至188天。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通过修改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也即生三孩的可休188天产假。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通过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此外,黑龙江女性可休产假180天,重庆女性可休产假178天。
总结.在180天内,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政策。例如,在黑龙江,有180天的产假要求。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明确,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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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哺乳假: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享受的假期。

但是哺乳假并非全国层面的假期概念,仅在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这一假期。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此,在江苏地区,给予女职工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的一种福利假期,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女职工的哺乳假。

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喂养婴儿的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可见,哺乳时间只要女职工符合条件即可享受,并不需要女职工申请后才可享受。

部分地区对哺乳假和哺乳时间的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五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产假、生育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违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规定。妇女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收入。

  孕期妇女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产前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晋职、晋升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计算工龄,休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四、育儿假


关于育儿假期,国家级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层面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天数,只是让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育儿假
截止2023年,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含台湾省)均对育儿假的设置在地方的人口与(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进行了强制性或鼓励性的规定(详见下图所示)。

育儿假有多少天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即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育儿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原则上不叠加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多子女家庭的育儿假期

2023年1月6日广州市发布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限不因变更用人单位而重置或者增减,休假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上文是全国范围的相关政策,由此可见女职工怀孕生育可享受到的假期有:1.产检假;2.孕期带薪休息时间;3.产前假;4.产假;5.哺乳假;6.哺乳时间;7.育儿假等假期。但是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标准,如想了解详情请咨询当地计生委。广东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见下文了解详细的政策。
五、广东省计生条例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时间?

  答:《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于同日重新公布。

二、《计生条例》规定了哪些假期?

  答:(一)延续规定了奖励假、陪产假。《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二)增设了育儿假和护理假。《计生条例》在第三十条中增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在第三十六条中增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三、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育儿假应如何请休(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

  答:(一)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

  (二)《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三)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护理假应如何请休(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父母为外省户籍的情况可不可以请休)?

  答:(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二)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三)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六、育儿假、护理假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一)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七、育儿假、护理假能不能补休?

  答:(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八、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九、职工如何维护相关假期的合法权益?

  答:(一)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登录官方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570.html

查询《计生条例》原文。

来源  |  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中国政府法信息网)、中国人大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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