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了“按最低工资算加班费”,法院为什么不认?深圳法院判例详解加班工资认定基数!
来源: | 作者: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 | 发布时间: 2026-08-17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同样是加班费基数争议,放在其他地方和放在深圳,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为什么?因为深圳有自己的“家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更关键的是,光看法条远远不够。深圳中院通过大量判例,把条文里没说清楚的事落地了:什么项目能算进基数、什么项目不算、包薪制在什么条件下有效、员工签了工资条到底算不算认可……这些在法条里找不到直接答案的问题,判例给了答案。

本文完全站在企业合规视角,梳理深圳法院近年的生效判例,通过四个问题帮企业把这套“深圳规则”真正弄懂、用对。

先看法律怎么说

深圳地区认定加班费基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2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5修正)》第4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中院《裁判指引》第61条进一步明确:加班费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双方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总结下来,深圳地区的规则就是三句话:有约定从约定;约定的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法院判例中体现的规则。

问题一:约定加班费基数,只能写在劳动合同里吗?

很多企业问:我们在员工手册里写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写,算不算约定?

答案是算!

深圳法院的判例显示,只要相关约定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内容合法合理,员工手册、工资结构表等文件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约定

(2020)粤0306民初26378号

(2021)粤0304民初41815号

这两个案例中,法院均认可了劳动合同之外文件中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约定效力。

给企业的提示不要把目光只盯在劳动合同上。员工手册、薪酬制度、工资结构确认书,只要程序合法、内容清晰,同样能成为保护企业的“护身符”。

问题二:工资结构里哪些项目能算进基数?

没有明确约定基数的情况下,就要看工资结构了。深圳法院的判例给出了非常具体的判断标准——看这个项目是不是“固定”的

我们直接看判例怎么判的:

保密工资——跟保密义务相关,跟劳动付出多少无关,不算(2020)粤0306民初41367号

考核工资、绩效奖——跟业绩挂钩,不是由正常工作时间唯一决定的,不算。(2019)粤0309民初11682号

全勤奖30元——跟出勤时间挂钩,不算。(2021)粤03民终19553号

浮动绩效、综合津贴——每月金额不一样,不算(2019)粤03民终23350号

周末临时加班——周末顶岗系基于顶岗而产生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不应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算。(2020)粤03民终20336号

核心逻辑:每月金额相对固定、由正常工作时间唯一决定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加班费基数。反过来说,浮动的、跟业绩挂钩的、不确定的项目,通常不算。

问题三:包月工资没有工资结构,怎么算基数?

包月工资(也叫包薪制)是很多企业的做法——每月发一个固定数,不分什么基本工资、绩效、加班费。这种情形下基数怎么认定?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合同约定或实际发放了加班费

(2020)粤03民终11566号给出了计算公式:

时薪 = 约定工资 ÷(21.75天×8小时 + 平时加班小时×150% + 休息日加班小时×200% + 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300%)

算出来的时薪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无效,按最低工资标准重新计算

深圳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520元/月(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截止至发文日期)

第二种:没有约定加班费

包月工资会被整体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直接拿这个数当基数算加班费。

给企业的提示:包薪制可以做,但有前提——把加班时间算进去后,折算出来的时薪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不仅要补差价,还可能面临“约定无效”的风险

问题四:合同里约定了基数,实际发的却不一样,算不算变更?

不算。单方面改变不算

(2021)粤03民终26934号的判决很能说明问题:

公司虽然每月短信告知员工工资构成、包含加班费数额,但没有告知计算依据,没有列明按什么标准算的。法院认定:这不能证明双方就变更加班费基数达成了一致,公司仍需按合同约定的基数补足差额。

核心规则:要变更约定的加班费基数,必须明确告知新的计算标准,且员工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才可能被认定为双方达成了变更合意

给企业的四条实操建议

建议一:合理设计工资结构

把工资拆分成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哪些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纳入加班费基数。浮动绩效、奖金、津贴等,只要约定清晰,法院通常会尊重。

建议二:别只盯着劳动合同

员工手册、薪酬制度、工资结构确认书,该有的都要有。经民主程序公示、员工签字确认,这些文件同样具有约束力。

建议三:约定要明确,执行要一致

合同里写清楚基数是多少、按什么标准算。实际发放时保持一致。如果要调整,必须书面告知员工新的计算标准,并保留员工确认的记录。

建议四:建立完整的加班管理制度

审批制度:加班要提前申请、主管审批

记录制度:加班时长有据可查

确认制度:每月工资条列明加班费计算方式,让员工签字确认

安全制度:加班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

加班费基数的认定,说到底是 “约定优先、固定为基、最低兜底”三个原则。把这三个原则理解透、落实到制度里,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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