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关系工伤认定 | 建筑工程分包用工、无劳动关系,顺创律师成功认定九级工伤、全额获赔
来源: | 作者: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1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案件概况


2022年4月13日,李先生经人介绍入职华彩建筑公司(化名)涉案工地,任职木工岗位。案涉工程存在层层分包情形,李先生由木工班组承包人李某招用,日常工作由班组代班人员管理、工作汇报、工资发放均由班组负责,与华彩建筑公司无直接用工对接。公司未与李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未缴纳普通社会保险。

2022年4月17日,李先生在施工现场正常作业时不慎受伤。因本案属于典型工程分包用工模式,劳动者与总包建筑公司之间不具备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无法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常规维权路径受阻,工伤认定及索赔难度极大。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正式委托我所全程代理工伤维权案件。

经顺创律师团队全方位取证、专业推进维权流程,本案最终成功突破无劳动关系壁垒,依法认定工伤、评定九级伤残。经仲裁审理,仲裁委裁决华彩建筑公司需向李先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48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712元、住院护理费1660.38元、律师代理费2110元,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兜底保障。


二、顺创服务及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所发挥团队协同办案优势,第一时间前往涉案工地实地调查取证,固定项目施工、用工事实、事故经过、参保情况等全套关键证据,补齐分包用工模式下的证据短板,为工伤认定筑牢事实基础。

证据固定完毕后,律师快速整理全套工伤认定申报材料,代为向深圳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最终人社部门依法采纳我方意见,认定李先生本次受伤属于工伤。随后律师第一时间代为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经劳鉴办审核,李先生伤情依法评定为九级伤残。伤残等级确定后,我所律师即刻协助当事人向深圳市人社局申领工伤待遇,成功为李先生申领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6676元,款项足额发放至当事人账户。

在社保待遇申领的同时,律师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向华彩建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法定赔偿项目。案件仲裁庭审阶段,公司提交一份私下录制的录音证据,拟证明李先生工资标准较低,以此作为核定工伤赔付金额的依据。

庭审中,我所律师重点质证公司出庭证人,指出证人与涉案项目班组、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薄弱。证人未能有效回应法庭及我方质询,自行退庭未再出庭佐证。仲裁委经审查,对公司主张的工资标准不予采信,依法完整支持我方全部仲裁诉求。

仲裁裁决作出后,华彩建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所律师全程跟进案件立案及诉讼进度,严格核查诉讼费缴纳时限。经查,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诉讼费,律师及时向承办法官反馈该情况。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公司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生效后,律师迅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代为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通过司法强制手段保障当事人赔偿款项落地执行,彻底杜绝企业拖延、拒付风险。

三、顺创律师提示


本案中,李先生与公司之间虽然不具备劳动关系,而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公司已购买团体工伤险,所以李先生能够得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受伤,伤者无论与承包单位有无劳动关系,均可申请认定工伤,但准备的申请材料非常重要,特别是有关证据,这直接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在认定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后向社保局申请赔付工伤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方没有购买项目险,或者该保险过期,伤者即使认定了工伤也无法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偿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承担所有工伤赔偿,伤者在认定了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后需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对于公司而言,应当遵守法律有关规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对于建筑行业的公司而言,依法及时购买项目险,规避工伤风险。

四、有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能认定工伤的五种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工伤保险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以及人社部相关规定,以下5种情形无需构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违法转包——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违法分包——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挂靠经营——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因工伤亡——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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